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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巧妙行使公民知情权,申请信息公开终维权
作者:李三勇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11日


对于拆迁工程项目,根据法律规定,在动工之前都需要进行项目公告。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拆迁项目都未履行公告义务;此外,一些拆迁项目公告范围和时间非常有限而导致被拆迁人都没有能够看到公告信息。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很多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对于项目的具体信息仅仅限于口耳相传的零碎片段,对于法律效力相关的关键信息往往并不知道或者是仅仅知道的是错误信息。对于这类情况,申请信息公开成为拆迁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法律技术手段,以此获得权威而准确的项目信息。不过,对于项目的信息公开申请也并非永远顺风顺水,这个时候还是需要专业的律师予以解决。下面的一个真实案例就是这个情况。
 
【事实概要】
    因浙江省台州市部分地块房屋动迁,闵建国(化名)于该市东山镇陶家村的房子划在拆迁范围内。尽管一直听说这一片的地被市政府进行了新的商业规划,但是闵建国一直没有看到具体的官方文件。在消息流传一年多后,2013年拆迁动工突然正式启动了。拆迁公司开出了补偿标准,但是闵建国并不满意。闵建国认为,相应的补偿标准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值补偿,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尽管闵建国自认为了解这些基本的法律政策,但依然不知道这一片地到底是化为什么用途,也不知道到底是谁批准的拆迁项目。为了深挖到底,闵建国慕名找到了专门办理拆迁纠纷案件的李三勇律师。
【办案掠影】
  为了验证拆迁合法性,李三勇律师认为首先可以向泰兴市规划局提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涉案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而言,闵建国是该拆迁项目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规划局公开该拆迁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及相关政府信息。
  在2013年6月2日寄出信息公开申请后。7月2日,规划局分别作出了台规划(2013)第2号、第3号—延答告《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以经办人员在外出差为由,决定推迟到于2013年8月1日前作出答复。2013年9月31日,闵建国收到了《台州市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然而,在该告知书中,仅仅是一份《台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用地性质确认图》,未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告知,也没有说明该规划证有还是没有。依据该文件图示可看出来,闵建国家所在位置确实被划入了商业开发用地。闵建国本来以为结果已经符合要求,李三勇律师确不以为然。李律师明确指出,这份“用地性质确认图”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东西,规划局是有意回避问题,意图用这份政府规划图来蒙混申请人。在经过再次申请无果后,闵建国一纸诉状将规划局告至了法院。
  李三勇律师另外指出,规划局仅仅对申请的部分信息(即附图)作出了公开,并未公开闵建国申请公开事项中的涉案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非法定不予公开事项。一审法院开庭后做出判决,在认定不公开行为不妥的情况下却驳回了闵建国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当地一审法院并没有做到依法判决,闵建国提起了上诉。代理律师认为,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申请的信息,规划局应该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一旦规划手续未办理,直接关系到拆迁的违法性。在二审中,规划局面对李三勇律师严密的质问,不得不当庭承认错误,并承诺重新作出答复。在法院的建议下,闵建国撤诉。规划局及一审法院均得到了教训,闵建国也成功取得非法拆迁的证据。
  在经过一系列的法律斗争后,闵建国终于知道拆迁公司是在没有得到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动工。拆迁公司自然也不敢再威逼闵建国搬迁了,不得不主动向闵建国申请和解。在这个过程中,闵建国亲眼见证了李律师的敏锐观察力和卓越办案技巧,由衷的予以佩服。
  
【律师说法】
  在拆迁案件中,如果规划部门对于信息公开申请拒不答复,申请人可依法主权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